推动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建设种业交易场所

2023-12-06 03:19:02

  第七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推进三亚亚洲湾科技城种业交易场所建设,开展种子、畜禽、水产苗和种业知识产权贸易。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稀有濒危种质资源和地方特色作物、林草、畜禽、水产品等种质资源的收集和保护,实施种质资源原位保护和异地集中保护,加强原生境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场、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完整、科学、高效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提高种质资源的准确评价和优秀种质资源的创造和应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政府采购服务,支持单位和合格个人开展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转移基地建设,建立种质资源交流共享机制,优化作物、林草、畜禽、水产品等种质资源进出境监督流程,实现种质资源安全有序流动。

  从国外引进的作物、林草、畜禽、水产品等种质资源到达进口港后,海关应当按照业主或者其代理人的预约进行全方位检查,建立绿色检查通道。业主或其代理人可以免除陪同检查。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从国外引进优良种质资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应当建立进口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的考核互认机制,明确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隔离种植场所的监督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进口农业植物繁殖材料隔离种植场所,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隔离种植场所的建设和使用做监督检查。

  除经特许检疫批准引进的农业植物繁殖材料外,在隔离检疫期间,在满足监督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内一起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能力测试,并进行适当的杂交育种工作。

  第五条符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农作物品种审批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批的,承诺符合有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后,能够直接进行品种试验,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可追溯性;符合审批标准的,省级农作物品种审批委员会应当颁发审批证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南繁殖生物育种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生物育种安全监督制度,采取适应安全水平的安全防治措施,确保生物育种研究和试验的安全。

  支持国家南繁生物育种区依法从事新基因、新特性、新技术、新产品等创新生物育种研发活动。

  探索海南自由贸易港基因编辑作物的属地管理机制,探索未引入外源基因的基因编辑作物的分类管理体系。

  鼓励生物育种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通过优化市场准入管理体制机制,促进生物育种产业化的发展和应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授权颁发的作物、林草种子进出口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园区食用菌进口审批和主要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颁发。

  第八条支持原水产养殖场建设,开展主要水产养殖生物良种规模化生产和高效育种技术探讨研究,建立良种育种和配套育种技术,实现大规模应用。

  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和良种扩张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培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建立健全良种畜禽养殖体系。

  第九条支持种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商业育种体系和种业创新联合体,提高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促进产学研深度一体化。

  支持科研机构、高校、种业企业一同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探讨研究,通过底盘技术突破和核心种源创造,促进多领域技术和产业迭代升级。支持热带作物、地方畜禽、热带水产品等特色品种育种联合研究。

  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种业企业和平台落户海南自由贸易港,为种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研发技术、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国内外种业科研机构提供育种技术、田间鉴定、育种等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种业企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设施管理单位理应当在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上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种业公司可以提供共享服务;鼓励其他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建共享。推进种业科学技术创新券跨省通兑实施。

  第十条鼓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申请新植物品种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新植物品种审查合作机构应当协助受理和审查新植物品种权申请。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植物品种检验测试的机构建设,开展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能力、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案件报告、案件转移机制,共同开展重大案件监督监督。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品种试验、试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确保品种全过程可追溯性,促进品种身份信息的开放和共享。

  第十二条推进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种业交易场所建设,开展种子、畜禽、水产苗、种业知识产权贸易。推进国际种业技术贸易措施研究评价基地建设,提高种业及相关产业技术贸易措施的应用和应对水平。

  支持引进国际种业会议论坛和国际种业品牌展览,培育高层次种业会展经济,促进种业国际交流。

  第十三条支持引进和建设国际先进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开展检验测试技术、标准和设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检验测试技术水平,促进检验检测结果和标准的国际认可,为种子产业国际贸易提供技术服务。

  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优化评价内容和评价环节,简化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四条支持国家级、省级园区结合实际人才需求,独立确定园区种业高层次人才。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落户、科研、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农林牧渔专业毕业生在本省从事种业相关工作,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依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

  第十五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为种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职称评审。

  引进的海外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依规定放宽资质、年限等条件,依据能力和绩效成果直接申请相应级别的职称。

  长期在边远地区和基层工作的种业技术人才申请职称,适当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鼓励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种业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种业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兼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土地用海需求,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种业基础设施建设、种质资源保护、科学技术创新、品种示范、成果转化等工作。对在种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单独设立政府互助基金或者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产业;通过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增加信贷、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为种子产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对于投资于种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申请设立或迁入时,应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治体系建设,建立种业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种业生物安全风险防治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种子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会同海关加强外来物种引进管理,共同开展境外引进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境外种质资源引进全过程可追溯性管理制度,加强外来物种检测信息共享,确保种质资源引进生物安全。

  引进单位和个人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加强种质资源引进研究、保存、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其逃逸和扩散到野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