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国种子协会章程》执行

2024-04-06 04:51:39

  2019年3月30日,中国种子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种子协会章程》修订草案。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种子协会章程》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种子协会章程》废止。

  第二条 中国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农作物种子、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种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执着梦想、合作创新、奉献种业、强国富民”的中国种业精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养和训练、信用建设、市场营销和咨询等服务;充当政府联系种业的桥梁和纽带,快速推进现代种业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种子企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和竞争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公正竞争的种业发展环境。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估,构建行业信用评估和监督管理体系,弘扬诚信经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和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间的关系;应会员要求参与维权、种子质量纠纷处理。

  (四)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种子公司制作经营资格资质审核,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行业调研,分析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与种子产业发展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技术、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

  (八)举办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及国内外贸易等方面的信息交流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种子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交流交易、论坛、展览活动。

  (九)组织并且开展种子法规、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普及种子科学知识,总结推广种子工作先进经验。

  (十)宣传和贯彻国家种子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组织组织的有关种子交流交易活动,帮助种子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企业组织国际经济技术及贸易合作。

  (十二)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种子产业安全。

  (十四)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他组织和政府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种子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宣传、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四)在种子行业相关岗位工作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工作者,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团体要求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单位会员被撤销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代表在本团体的职务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行为的会员,由秘书处提交材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四)被农业行政部门取消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民政部门取缔或公告为“山寨”社会组织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九条 理事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视为放弃理事职务。经理事会表决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理事会同意后替代。

  (三)罢免不称职的理事职务,增选理事,增补、罢免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在理事中差额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放弃常务理事职务,经理事会表决罢免其常务理事职务;其空缺可由理事会增补的常务理事递补。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研究的议题,能吸收相关常务理事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

  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会长、副会长总人数的2/3到会才能召开,会议决定必须有到会人数的2/3通过才能形成。

  (一)坚持中国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做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专员,按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专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专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一定得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一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要招聘的职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有关企业年金(月工资)加奖金的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1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9年3月30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